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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最新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1-08-10 浏览次数:

根据最新税务局公告,这些行业的企业优惠政策来了,看下你家企业在不在其中:第一类企业就是软件企业第二类企业就是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支持政策,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所以为了便利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梳理形成了涵盖20项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以及享受主体:

主体一、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优惠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编者注:自2018 年5 月1 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 年4 月1 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主体二、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体三、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体四、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优惠内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主体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自2011 年1 月1 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主体六、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优惠内容: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 年(含)。

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以及享受主体:
主体一、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优惠内容:自2011 年11 月1 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主体二、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
优惠内容:自2017 年2 月24 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主体三、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 年7 月27 日至2030 年12 月31 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 年(连续72 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 年内每年(连续12 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主体四、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2017 年12 月31 日前设立且在2019 年12 月31 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主体五、线宽小于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2017 年12 月31 日前设立且在2019 年12 月31 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 微米,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主体六、投资额超过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2017 年12 月31 日前设立且在2019 年12 月31 日前获利的投资额超过80 亿元,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主体七、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2018 年1 月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经营期在15 年以上且在2019 年12 月31 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主体八、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2020 年1 月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主体九、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2020 年1 月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体十、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2020 年1 月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体十一、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 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 年。

主体十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优惠内容:2020 年1 月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体十三、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体十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 年(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