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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

发布日期:2023-06-02 浏览次数:

从事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快递服务 及相关附属的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均使用快递服务的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经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邮政企业提供的快递服务;快递企业提供的寄递服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提供的寄递服务;快递末端网点服务;为用户直接提供收寄、 投递等快递末端服务;国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代理国际快递业务(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

备注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禁止投资邮政公司(和经营邮政服务)、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国邮发【2018】60号)第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 (以下统称开办者)根据业务需要, 在乡镇 (街道) 、 村 (社区) 、 学校等特定区域设立或者合作开办的, 为用户直接提供收寄、 投递等快递末端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属于快递末端网点。第五条:开办者应当自快递末端网点开办之日起 20 日内,向快递末端网点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第八条:开办快递末端网点, 不得超出开办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 地域范围和有效期限。第十条:开办者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被注销或者分支机构名录失效的, 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备案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