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业务_「瑞思商务」
欢迎访问深圳瑞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0755-82284645
13005413113
企业服务导航

非银行金融业务

发布日期:2023-06-13 浏览次数:

相关活动

从事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非银行金融业务 及相关附属的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均使用非银行金融业务的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经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信托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金融租赁公司服务。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六)同业拆借;(七)向金融机构借款;(八)境外借款;(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十)经济咨询:(十一)发行债券;(十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十三)资产证券化;(十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十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财务公司服务。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二)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三)代理业务;(四)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五)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六)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八)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十)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十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二)从事同业拆借;(十三)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十四)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五)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十六)有价证券投资;(十七)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十八)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汽车金融公司服务。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四)从事同业拆借;(五)向金融机构借款;(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货币经纪公司服务。下列全部或部分经纪业务:(一)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二)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三)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四)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消费金融公司服务。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二)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四)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五)境内同业拆借;(六)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七)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八)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九)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服务。(一)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二)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三)破产管理;(四)对外投资;(五)买卖有价证券;(六)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七)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八)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九)资产及项目评估;(十)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八、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业务:(一)以债转股为目的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对股权进行管理;(二)对于未能转股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和处置;(三)以债转股为目的投资企业股权,由企业将股权投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现有债权;(四)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发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实施债转股;(五)发行金融债券;(六)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七)对自营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必要的投资管理,自营资金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业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资金募集约定用途;(八)与债转股业务相关的财务顾问和咨询业务;(九)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九、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业务;